(壹)原劃撥土地不再適用《劃撥用地目錄》的;
(二)原劃撥土地改作商業服務業或工業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賃形式批準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未再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將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聯營和因出租地上附著物而發生土地使用權出租的;
(五)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
(六)因企業改制、房產交易等原因已辦理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授權經營手續的工業類用地,臨時改變用途用於商業、金融、商務辦公、娛樂、服務、旅遊、餐飲、停車場等經營性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標準和土地級別、用途劃分目錄,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並公布實施。
市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和土地級別、土地類別進行調整的,按調整後公布的標準執行。第五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由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征繳,由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同負責管理使用,由審計部門負責對征收工作進行監督。第六條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收取國有土地年租金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專用票據,並按照財政管理制度全額上繳。
國有土地年租金屬於基金類收入,應納入地方財政基金預算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減免、截留、擠占、挪用。第七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征繳程序:
(壹)申報登記。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自應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行為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國有土地出租登記手續。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辦理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制發並要求填報的《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
2.登記人有效身份證明;
3.有關土地權屬材料或者房屋產權證;
4.出租房屋及場地的租賃合同或者協議書。
(二)調查核定。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接受申報後,應當進行現場調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級別、面積、土地使用權性質的基礎上,繪制土地示意圖,確定土地等級、地類及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
1.國有土地年租金計算公式為:
國有土地年租金=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計收面積
2.計收面積的界定:
宗地整體出租或改變用途的,按宗地界定計收面積;
場地(地上無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範圍土地面積界定計收面積;
因地上建築物出租或改變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變用途的,以實際出租或改變用途的建築分攤的土地面積作為計收面積。
(三)標準確定。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確定的土地等級、地類、計收面積及約定的其他內容支付國有土地年租金。
(四)組織征繳。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征繳國有土地年租金,征繳前書面通知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標準、時間及地點。第八條 國有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不滿壹年的,按月計收。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收。第九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未按期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的有關約定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第十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出租土地或者臨時改變土地用途等登記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國有土地年租金登記表》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壹條 年租金繳納義務人終止其應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行為的,應當在其行為終止後30日內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終止繳納國有土地年租金的有關手續。第十二條 在土地使用權租賃期限內,市人民政府調整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國有土地年租金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但不影響抵押貸款的抵押年限。第十三條 其他相關規定:
(壹)國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確定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壹標準,評定土地等級。
(二)征繳國有土地年租金的行為,不作為國有土地用地辦證或者確定土地、房屋使用權性質等的依據。
(三)企業改制後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工業用途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按商業用地與工業用地國有土地年租金標準的差價補交國有土地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