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在通知期限內不搬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前請求財產保全,法院將查封房屋內存放的物品。
3.起訴要求償還房款、延期支付房款同期銀行利息、搬出租住房屋、支付逾期租金。
承租人未及時提出繼續租住的要求,但在租賃期滿後未及時搬出所租房屋的,屬於違約。此時承租人不僅要支付逾期期間的租金,還要支付違約金。如果這種違約行為給出租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並且這種損失已經超過了違約金,也應當賠償。
4.有些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並不要求承租人收回房屋,而是繼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這實際上是延長租賃期限的承諾,不能說承租人違約了。但這種超期租賃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容易產生糾紛。所以,如果雙方願意續約,就應該重新辦理租賃登記手續,領取房屋租賃登記證。
5.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因故確需提前收回租賃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因出租人提前收回租賃房屋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承租人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