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租賃合同訂立後30日內,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產)主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姓名、承租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租賃房屋的位置、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內容。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簽,但承租人繼續使用該房屋,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視為不定期租賃。除合同條款外,其他條款可按原合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