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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家用電器壞了誰負責?

法律分析:出租屋壞了家電維修責任誰來承擔?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租賃期間因承租人使用不當導致家用電器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但如果是承租人合理使用,因家用電器本身的缺陷而損壞,則應由出租人修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壹十三條租賃物需要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