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條例》第二十壹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家庭申請的,至少壹名家庭成員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2、申請受理之日前連續兩年家庭人均年收入或單身居民年收入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收入線標準;
3.家庭財產總額或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本市規定的租住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4、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自有住房;
5、家庭成員或單身居民申請時未在本市及全國其他地區享受過住房保障;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