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對居住人數限制的相關規定
1、《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2、《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幹規定》第十四條:出租居住房屋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每個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第十五條:出租居住房屋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達到10間及10間以上的,或者出租床位達到10個及10個以上的,視為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
前款規定的居住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信息登記簿或者登記系統,並將相關登記信息報所在地公安機關備案。
3、《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幹規定》第十七條中第二點規定,承租人租賃住宅出租屋時,必須如實向出租人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按要求申報出租屋信息,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
4、《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出租的每間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於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間居室居住的人數不得超過兩人。但是,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