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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公***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的租賃、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出租用於居住的房屋的結構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宿舍和以標準租金租賃的公有房屋的居住安全管理,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以標準租金租賃的公有房屋的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按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三條 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遵循源頭預防、部門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消防、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電力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匯集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等基礎信息,整合人口綜合信息、房屋出租等各類行政管理和公***服務信息資源。

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區域內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治安管理、居住登記等工作,並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有關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

消防部門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消防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涉及的租賃管理工作,並將住房租賃備案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

規劃、國土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電力管理、燃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制,負責采集出租房屋的租賃、治安、消防等安全信息和整治安全隱患等相關工作。第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部門做好出租房屋居住安全信息采集、安全隱患整治等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其管理區域內出租人、承租人存在違反本條例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並將有關信息錄入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出租人、承租人居住安全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和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出租房屋居住安全公益宣傳教育。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房屋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臺等渠道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受理投訴、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處。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第二章 租賃和治安管理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用於居住:

(壹)屬於違法建築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經依法鑒定屬於危險房屋不能用於居住的;

(四)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設置在同壹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標準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租用於居住的其他情形。第十壹條 出租人應當以壹間設有外墻窗戶的臥室、起居室(廳)(以下統稱居室)為最小出租單位。

臥室和使用面積不滿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使用面積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廳),可以隔斷出壹間居室出租;但是,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規定起居室(廳)不得隔斷出租的除外。起居室(廳)允許隔斷出租的,應當采用輕質不燃材料固定圍護,隔斷後應當具備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條件,保障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廚房、衛生間、陽臺、車庫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用於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