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暫住證到期或丟失後補換程序居住證應根據暫住人的申請確定暫住時間,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如果不小心把居住證弄丟了,要及時到發證機關補辦,繳納3元錢的工本費補領手續就行了。如果居住證到期了,需在有效期滿前10日內,到當地派出所或者暫住人口登記站點辦理換證手續,也只需繳納3元錢的工本費。
3、鄭州暫住證辦證地點社區和城中村都有登記點。在暫住人口服務工作中,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管理,並且在全市的市區派出所設立了99個暫住人口登記站,在社區和城中村設立了369個登記點。按照全市100萬暫住人口來算,可以說平均1萬人就有壹個登記站,平均1000人就有壹個登記點。
4、暫住者搬家的要辦變更手續暫住人員要搬家需變動暫住地址時,應當自變更暫住地址之日起7日內,到變更後的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登記變更手續。暫住人員需要離開暫住地時,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如暫住人員在暫住地死亡,則需由其親友、房主或單位負責辦理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壹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制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制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