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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棚戶區改造補償標準

征收人:三亞市吉陽區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亞市吉陽區迎賓路483號,法定代表人:楊鴻鈞,職務:區長。

被征收人:林貽澤,男,漢族,1935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601XXXXXXXXXX0917),現住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大同路35號省公路勘察設計院宿舍3棟502房。

因實施三亞市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需要,依據三亞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號)和《三亞市吉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補充方案的通知》(吉陽府〔2017〕283號)的規定,由三亞市吉陽區人民政府對三亞市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範圍內的房屋及地上附著物實施征收。三亞市吉陽區人民政府已收回月川居委會799.1325畝土地。

經核查:被征收房屋位於三亞市吉陽區月川居委會網格號為6-1,總***1棟,房屋結構為混合結構,房屋總建築面積638.46平方米,產權人為林貽澤,家庭人口為2人(分別為外出工作人

員林貽澤,配偶符蓮容)。在簽約期限內,征收人與被征收人已多次協商,但被征收人壹直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為保證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順利推進,維護公***利益,征收人根據現階段的調查結果,依據《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三府〔2013〕43號)、《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三亞市棚戶區改造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三府〔2015〕112號)、《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號)、《三亞市吉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補充方案的通知》(吉陽府〔2017〕283號)等規定現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壹、對被征收人林貽澤位於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月川居委會網格號為6-1的房屋(混合結構,房屋總建築面積為638.46平方米)實施征收。

二、被征收人林貽澤可在貨幣補償和就地安置兩種補償方式中選擇壹種方式進行補償:

(壹)貨幣補償方式

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林貽澤支付下列補償費用:

1.被征收人為《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號)規定的第1-5類安置對象中外出工作人員,家庭人口中2人符合安置條件,應得安置房屋建築面積145平方米,按每平方184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貨幣補償,補償金額為2668000元。

2.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面積扣除14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積後,對剩余現有居住房屋面積,按以下標準予以補償:

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面積為638.46平方米,房屋結構為混合結構。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內(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積後剩余面積為混合結構房屋380平方米,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100元且給予100%獎勵,補償金額836000元;裝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給予補償,補償金額262500元;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113.46平方米,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800元,補償金額90768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補償;以上小計補償金額1189268元。

3.被征收人林貽澤搬遷補助和搬遷獎勵。

被征收人自願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進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3600元的壹次性搬遷補助和80000元的壹次性搬遷獎勵。

4.以上1-3項補償金額合計3940868元。

5.附著物及青苗部分補償以最終實際清點、丈量數據為準,據實補償。

(二)就地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為《三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通知》(三府〔2016〕79號)規定的第1-5類安置對象中的外出工作人員,家庭人口中2人符合安置條件,應得安置房屋建築面積為145平方米,給予安置相應面積的房屋。

2.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面積扣除145平方米安置房屋面積後,剩余現有居住房屋面積,按以下標準補償:

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面積為638.46平方米,房屋結構為混合結構。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內(含525平方米)部分扣除其安置房屋面積後剩余面積為混合結構房屋380平方米,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100元且給予100%獎勵,補償金額836000元;裝修部分按被征收人現有居住房屋建築面積525平方米、每平方米500元給予補償,補償金額262500元;現有居住房屋面積在525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113.46平方米,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800元,補償金額90768元;1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不予補償;以上小計補償金額1189268元。

3.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每戶80000元的壹次性搬遷獎勵。

4.被征收搬遷補助和臨時過渡安置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就地安置方式進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每戶7200元(含搬遷和回遷)的壹次性搬遷補助;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計2人,其中2人選擇就地安置方式,征收人支付給被征收人每戶每月租房補貼4000元、每人每月生活補助費500元,由被征收人自行過渡。臨時過渡期限,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5.附著物及青苗部分補償以最終實際清點、丈量數據為準,據實補償。

三、若本決定中查明的安置人員、房屋面積等內容或補償數據有誤的,征收人將根據實際查明情況和數據予以調整。

若被征收人符合《三亞市吉陽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月川棚戶區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補充方案的通知》(吉陽府〔2017〕283號)規定的分戶條件,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提供分戶材料,經征收人審查符合分戶標準的給予分戶,並重新作出安置補償。

四、限被征收人林貽澤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與征收人(聯系地址:三亞市月川棚戶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人:林樹妃,聯系電話:0898-88986675)辦理房屋征收補償手續和移交手續,搬離並騰空位於海南省三亞市吉陽區月川居委會網格號6-1的房屋。

五、被征收人在自本決定書送達期滿三日後未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在復議或訴訟期限內仍可自行選定補償決定中的壹種安置補償方式,若復議或訴訟期滿後被征收人仍未選擇的,征收人將按有利於被征收人的第二種就地安置補償方式進行安置補償,並將相應補償款項提存到公證處或棚改專戶。

六、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三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等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