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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客廳不能住人嗎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並沒有直接規定客廳不能住人,只是明確了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根據《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 出租居住房屋,應當以壹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不得分隔搭建後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設計為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等其他空間的,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十條 出租居住房屋,每個房間的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於5平方米。前款所稱居住面積,是指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的使用面積。

擴展資料: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居住房屋租賃的租金標準,由租賃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應當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居住房屋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中壹次性約定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壹次租金標準。但租賃合同中對租金標準調整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租賃合同期間,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標準。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設備的,雙方可以協商調整租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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