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根據房屋的計稅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者征收的壹種財產稅。
有繳納房產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房產稅由房產所有人繳納。全民所有的產權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發放產權的,由抵押權人支付。
產權人或抵押權人不在物業所在地,或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物業代管人或使用人支付。因此,上述財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抵押權人、財產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1.產權屬於國家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納稅;產權為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由集體單位和個人納稅;
2.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應當納稅;
3.房產所有人或抵押權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納稅;
4、產權未確定且租金糾紛未解決的,還應由物業托管人或使用人繳納稅費;
5.不收租金使用其他房產的問題。納稅人和個人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和無租金納稅人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產權屬於集體所有的,由實際使用者納稅;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擁有的房產不征收房產稅。
擴展數據:
收集範圍
稱為房產稅的“征稅範圍”,特指征收房產稅的地區。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在市、縣、鎮、工礦區征收。市、縣、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收集標準
房產稅的征收標準有從價或租金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扣除10%-30%後的殘值;
(2)征收租金的(即出租不動產),以不動產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征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比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扣除幅度為30%。
財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如果按照房產殘值評估,年稅率為1.2%;如果按照房產租金收入評估,年稅率為12%。
應納房產稅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基於屬性的原始值。
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不動產租金收入為基礎。
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托收期
房產稅征收期限可結合房屋情況向當地房管部門或稅務部門咨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所以不同城市的收稅時間並不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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