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單獨或與配偶共有產權的住房;
(2)申請人及他人* * *擁有產權且份額不低於50%;
(3)申請人配偶個人所有的住房。
2.本條所稱住房租賃,包括申請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直接支配的國有公房、職工在本單位租住的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房)及其他合法出租的房屋。
3.本條中的“連續居住”以申領居住證的時間為準。申請人在本市實際居住並已連續申領居住證的,按1積分/年累計計算。
提供材料:自有住宅提供房產證或房屋所有權證(配偶名下登記的房屋,結婚證);出租房屋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登記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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