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8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人民法院訴訟費用管理辦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嚴格實行收繳分離。人民法院根據受理案件適用的訴訟費標準確定具體數額後,書面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當事人應當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繳費通知書到當地指定銀行繳納費用,並持銀行出具的收據作為向人民法院繳納(預付)訴訟費的憑證,開具訴訟費專用票據。人民法院出具的繳費通知書必須載明當事人應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和其他訴訟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