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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繼祥的追逃

粵澳達成***識

由澳方進行追訴 

2004年2月,南海區檢察院在查辦李運南案過程中,發現二人將住房資金挪用到境外公司使用,遂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對李繼祥立案展開偵查。但此時李繼祥已獲得了澳大利亞永久居民身份。南海區檢察院立即通過佛山市檢察院向廣東省檢察院請示,提出了協助追逃及協查的請求。

廣東省檢察院司法協助處黃姓檢察官是該案的主要承辦人,她透露,當時中澳兩國尚未簽訂有關引渡條例,省檢在接到協助請求後,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匯報案情和提出與澳大利亞警方直接合作、在澳大利亞對李繼祥提起刑事訴訟、由當地法院審判並追繳贓款的辦案思路。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支持和授權下,廣東省檢察院通過澳大利亞聯邦警察駐北京聯絡處與澳大利亞警方取得聯系。2005年10月,廣東省檢察院正式向澳大利亞聯邦警察提出個案協查請求。

2006年3月,廣東檢察代表團訪問澳大利亞聯邦警察署,向澳方提供了李繼祥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就雙方如何對此案開展個案協查及相關追贓追逃工作進行了探討。最終,雙方達成了***識,根據我方提供的材料,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對李繼祥以洗錢罪立案並展開調查,如李繼祥的行為觸犯了澳大利亞法律,則由澳大利亞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為此,粵澳雙方展開了聯合調查,澳大利亞聯邦警察來到廣東,在省檢察院的配合下收集有關證據。

2007年初,澳大利亞警方查明李繼祥的財產情況,並著手準備凍結其涉案財產。3個月後,澳警方對李繼祥及其家屬、李運南的家屬在澳大利亞的住所進行了搜查,並查封、扣押和凍結了有關物產、書證、物證及銀行存款。據澳方提供的資料顯示,當時被查封和凍結的財產約630萬澳元。同時,澳警方向李繼祥發出了拘傳令,要求其於同年8月10日出席法庭聆訊,李繼祥及其家屬等人的護照也被扣押。

追繳名單或由大陸公安部提供

李繼祥的罪名包括兩項非法所得罪和七項洗錢罪。澳洲聯邦檢察官提供的資料顯示:在1997到2003年間,李繼祥夥同同夥以建造廉租房的名義騙取金融機構8200萬元人民幣貸款,並將其中3000萬元人民幣以各種形式匯到香港,後來,他又將280萬澳元分成七次匯到澳大利亞。

罪行敗露後,李繼祥於2003年逃亡澳大利亞。最終在2007年被澳大利亞警方逮捕。根據澳大利亞刑法和非法所得法,李在2011年9月14日被判處14年監禁,並在9年內不能保釋。

Martin Daubney法官稱,宣判時李對自己所犯的罪行沒有壹絲悔改的意思。他欺騙了公眾機構,非法轉移現金。他把錢帶入澳洲的行為,不論是以什麽標準來看都是反社會行為。

在2011年這次追繳行動中,澳大利亞政府按照非法所得法的公平分攤條款(equitable sharing provision),給中國政府退還了416萬澳元,價值3000余萬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