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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城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範農貿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任城區、兗州區、濟寧高新區、太白湖新區、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建成區範圍內的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依法設立,有固定場所與設施,主要用於食用農副產品現貨零售為主的集市型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是指依法設立,通過提供場地、相關設施、物業服務以及其他服務,從事農貿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

本辦法所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擁有固定攤位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重大疫情防控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並及時發布管理規範。

區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督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落實經營管理職責。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促進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協調機制,組織市場監管、商務、城市管理、公安、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財政、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單位,研究、協調、解決農貿市場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六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規範和維護農貿市場秩序;依法受理消費投訴和舉報;監督管理農貿市場內的食品質量安全。

商務部門負責制定農貿市場建設標準;指導農貿市場新建、改建、擴建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動物防疫條件實施監督檢查;協助市場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貿市場內經營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協助市場監管部門監督管理農貿市場內經營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行為。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病媒生物防控、愛國衛生活動的指導。

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消防救援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場內經營者可以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農貿市場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第八條 市商務部門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建設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組織實施轄區內農貿市場的建設。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現有農貿市場不符合建設標準的,應當按照建設標準進行改造。第十條 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項目,應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壹條 下列事項應當在土地出讓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載明,並作為土地出讓條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壹)新建或者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的土地用途、面積、權屬等內容;

(二)農貿市場的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不得擅自分割轉讓;

(三)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的土地用途。

擅自將農貿市場土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分割轉讓或者改變農貿市場土地用途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第十二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申請辦理企業登記。

辦理企業登記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方可出租市場攤位、店鋪。第十三條 政府提供場所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確需歇業或者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場內經營者,並報告所在地區人民政府和市商務部門。

農貿市場終止經營,且該區域確需設立農貿市場的,應當依法重新選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入場經營合同,約定經營內容、場內秩序、文明服務規範、收費標準、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安全生產責任、環境衛生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等。第十六條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壹)建立並落實農貿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三)對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四)定期對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五)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農貿市場應當符合相關動物防疫條件,依法建立並落實清洗消毒制度,遵守區域隔離、定期休市的相關規定;

(六)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範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質量安全隱患;

(七)發現存在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市場監管部門;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