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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經租房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1、經租房是指中國城市中的壹些私有房產,這些房產在1958年前後由政府統壹經營出租,收取房租,於是就稱這類房產為經租房。

2、國家經租房,這個是不可以進行繼承的,這個壹般來說都是類似於贖買的辦法,在壹定時期之內給予固定的租金,雖然不能繼承,但是還可以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

法律依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 鑒於過去沒有進行過私房改造的縣鎮,私房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超過改造起點的已不多,又考慮到黨的工作重點的轉移。所以,規定今後不再進行改造。

按照上述各項規定,需要退還的改造房產,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壹)原屬自住的房屋,壹般應退回原房。按“誰占用誰騰退”的原則,由使用單位或住戶所在單位負責騰退。如壹時確實不能退還的,應確定退還期限並先退還產權。房主住房確有困難的,住戶所在單位或地方政府應積極協助解決。

如確實不能退還原房的,經與房主協商,也可采取退給相應數量和質量的公房即對換房屋產權,或用公房安置房主,原房作價收購等辦法解決。

(二)原屬出租的房屋,只退產權,不負責騰退房屋。房管部門應協助住戶與房主建立新的租賃關系,住戶應向房主交納租金,房主不得強攆住戶搬家。

(三)因國家建設需要,原房已被拆除的,應由拆除單位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按城市建設私房拆遷安置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因臺風、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致使房屋倒毀的不予補償。

(五)應退回的改造房產,在國家經租期間發生的經濟收支,原則上互不結算。如屬於翻建、改建房屋增值較大的,壹般不發還產權,可按其翻建、改建的原房價值作價收購;如房主堅持要求發還產權的,則需交納翻建、改建的費用。

(六)處理私改遺留問題所需的房源和資金,應本著“誰占誰退”、“誰拆誰補”的原則解決。騰退所需房屋,壹般應由城市從國家住宅補助投資和地方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住宅中統籌安排解決。處理私改遺留問題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占用部門或單位從有關經費或自有資金中解決,確實有困難的,可按財務隸屬關系申請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