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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空調不制冷的費用誰來承擔?

法律分析:出租屋維修責任是最常見的問題,也是租賃合同中最常見的條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出租房屋的維修,租賃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出租房屋的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房屋維修的,壹般由房東承擔維修責任,由此產生的費用也應由房東承擔。此外,需要註意的是,房東未按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及時修繕出租房屋,或拒絕修繕,造成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給租客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房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在現實中,適用該條款解決贍養糾紛往往並不簡單,因為贍養責任容易隱藏在其他事項中,導致責任劃分不清。實際上,維修包含在房屋的正常修繕、裝修後的修繕和惡意附加的賠償責任中,所以租賃合同雙方要綜合考慮維修責任,具體分析。比如,根據規定,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維修或者賠償。因此,在具體操作中,應盡量列舉承租人的過錯,並在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的房屋修繕責任條款中明確,減少不必要的糾紛。《民法》規定,承租人可以在征得房東同意的情況下,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添加其他東西。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現實中,房東同意承租人改變租賃房屋結構的情況比較少見(當然不涉及主體結構安全),因為使用產生的修繕責任會比較有爭議,需要引起重視。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出租人按合同約定維修的,出租人應負責維修。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