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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農村宅基地面積有規定嗎?

耕地最大使用面積不超過125平方米,其他土地最大使用面積不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建築、庭院用地),最多不得超過耕地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制為:三人及以下農戶75m2以內,四人農戶100m2以內,五人農戶110m2以內;6人及以上農戶在125㎡以內。

如使用非耕地,每檔最大可增加15 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多可增加35㎡。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安置拆遷面積超出用地定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壹個等級的用地定額。

擴展數據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罰。

第二十二條非法占用土地或者占用超過批準面積的土地建住宅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停止或者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被非法搶奪的部分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可以查封或者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和建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二十三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土地使用權,逾期不歸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未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65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妨礙、幹擾、阻撓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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