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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發票稅費誰承擔

法律分析:壹般個人與個人之間進行房屋租賃,很多都只是簽訂合同,甚至只有口頭協議,不開具發票的,這樣就難以確定稅費的來源;如果是正規的商用樓宇出租,壹般是要開具發票的,比較規範。房屋租賃費的發票應該由出租方來開具並且承擔相應的稅費,除非當時在簽訂合同時,有承諾所開具的房屋租賃發票的稅費由方承擔,如果做為承租方沒有過錯,出租方不應拒絕退還押金,實在要不回,只能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這件事。通常來說,假如出租方將該稅項推給承租方繳納,承租方壹直不交的話,出了問題壹般是要找出租方。因為房屋租賃稅繳納主體是出租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