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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實施細則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汕頭市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實行住房貨幣分配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有關政策規定,制訂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市區範圍內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下稱“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參照執行。第三條 1999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辦理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及按成本價補交房價款手續。第四條 從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按現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實行住房貨幣分配,對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對於1999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戶及已租住按房改政策規定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的職工等特殊對象,可繼續租住公有住房並按當年公布的房改租金計租。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在1999年12月31前按規定辦理,2000年1月1日起,無論其職務是否變動,均不再予以辦理:

1、原房改所購住房未達到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下限進行換購或補購住房的;

2、按現職務住房面積標準用現行成本價重新計算原購住房超標款的;第六條 職工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上市交易時,該套住房所分攤的公***建築面積部分,應補辦購買手續(不上市交易的暫不辦理)。第七條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未婚職工,可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現行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不受年齡或工齡的限制。第二章 住房貨幣補貼第八條 住房貨幣補貼的對象是指從未享受過住房優惠並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第九條 凡按《意見》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首年每月領取住房補貼的標準為:壹般幹部職工300元,科級350元,處級400元,廳級500元。以後每年每月住房補貼的標準,按上壹年度每月住房補貼標準的10%遞增計算(詳見附表)累計補貼年限15年。第十條 市、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發放住房補貼的資金,分別同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審批。全額撥款預算機關事業單位發放住房補貼的資金由財政撥款解決;差額撥款預算機關事業單位發放住房補貼的資金,由財政按負擔比例撥款,其余部分由單位負責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發放住房補貼的資金,由單位按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自行解決;超編職工的住房補貼資金由單位負責解決。第十壹條 單位發放住房補貼,每年度審核審批壹次。審核審批部門在發放住房補貼的上壹年第四季度受理各單位的申請。申報單位最遲應於11月30日前將審核表報送人事、房改、財政部門。經人事、房改、財政部門簽署審核審批意見後的審核表,由申報單位分送審核部門並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住房補貼開戶銀行。第十二條 發放住房補貼操作程序:

申請發放住房補貼的單位,持單位證明到市財政局領取統壹印制的有關表格後,按以下方法操作:

1、職工個人填寫《職工領取住房申請表》,由職工所在單位審核存查。

2、單位每年度填寫《單位發放住房補貼審核表》、《發放住房補貼職工情況明細表》、《發放差額貨幣補貼職工情況明細表》,報市、區人事、房改、財政部門。人事、房改、財政部門分別對人員編制和職務、領取補貼資格、發放補貼額度進行審核或審批。

3、單位將審核表(含附表)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並持“中心”通知到銀行開設職工住房補貼專戶。

4、財政部門應於每月10日前將全額、差額撥款預算機關事業單位的住房補貼款項撥入各單位在銀行開設的住房補貼專戶內。

5、職工在發放住房補貼年度內,因其領取額、領取方式或工作調動等情況發生變化,由單位在情況變化當月填寫《發放住房補貼人員變動審核表》,報人事、房改、財政部門審核或審批。第十三條 經費自收自支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發放住房補貼,如按《意見》規定標準發放的,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或審批;如參照《意見》規定,另行制訂住房貨幣分配方案的,必須將方案報其主管部門審查並送市房改辦批準後方可實施,同時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審核、審批手續。第十四條 每年1月為職工領取住房補貼的開始月份。在2至12月份內符合規定可以領取住房補貼的職工,從次年1月開始領取。第十五條 凡在2至12月份內出現下列情況之壹的,應在變動當月到財政部門領取《發放住房補貼人員變動審核表》並辦理申報審核、審批手續,獲批準後,單位變需及時到開戶銀行領取《住房補貼匯儲變更清冊》,辦理變更手續:

1、職務發生變動後,需按現職務補貼標準發放補貼的;

2、在《意見》規定範圍內辦理壹次性領取住房補貼的;

3、因主動離職、被單位開除或調離機關事業單位等原因,需停止發放住房補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