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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政治制度是什麽?

瑞士的分權模式與其他西方國家完全不同。它是委員會制,屬於“集體領導”。七位聯邦議員中,國家元首由這七人輪流擔任,每年都有變動。這種政治制度在世界上是獨壹無二的。

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大致可以分為四種模式:壹是美國模式,實行“總統制”政體;第二,法國模式實行“半總統制”政體;第三,英國模式整體實行“議會制”;第四,瑞士模式,實行“委員會制”制度。委員會制是指政府的最高權力,掌握在壹個委員會手中,但強調“議會”仍是核心。

瑞士政府機構是“聯邦委員會”,有點類似於我們的“政治局常務委員會(PSC)”機構。瑞士聯邦委員會由7名成員組成,由國民議會和聯邦議會聯合委員會按多數比例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任,但不能擔任議員。這7名成員是外交部長、內政部長、司法和警察部長、軍事部長、財政部長、國民經濟部長和交通部長。聯邦委員會每年從7名成員中選舉1為主席,1為副主席。董事長任期1年,期滿不能連任,由副董事長代替。副董事長代行董事長職務,增加壹個副董事長,第二年升任董事長。就這樣,7名成員輪流擔任“元首”。

瑞士委員會制的特點是:第壹,議會至上。議會不僅有立法權,還有行政決策權,是最高行政領導機關。議會是聯邦委員會的上級機關,有權監督委員會,可以撤銷委員會的決定,而聯邦委員會不得否決或退回議會通過的法律重新審議;委員會必須服從議會決定的政策。委員會不能解散議會,議會也沒有權力推翻委員會。正因為如此,委員會成員可以在議會中自由發表意見,為議會的最終決定提供咨詢和參考,而不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權限平等。聯邦委員會從7名成員中選舉主席和副主席。聯邦總統雖然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但享有壹些榮譽性和正式的權力,如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主持聯邦委員會事務,其他權力與委員會其他成員平等。決定必須經四名以上議員同意才能生效,聯邦主席沒有決策權。

第三,合議判決。聯邦委員會的7名成員每人負責壹個部門,每個部門的部長有權處理本部門的壹些無關緊要的事務,但所有重要決定都由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第四,無黨派政治。聯邦委員會由激進黨、基督教民主黨、社會黨和中間民主聯盟聯合執政。但作為政府,聯邦政府是淩駕於黨派關系之上的,在議會中不代表某個政黨的利益。

瑞士聯邦委員會實際上是其他西方國家的“內閣”或“政府”。聯邦委員會的7名成員由各政黨提名,經各黨派和各州反復協商後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總的來說,激進黨兩席,基督教民主黨兩席,社會黨兩席,中間民主聯盟1席。瑞士人把這種“2-2-2-1”結構稱為“神奇公式”,從1959開始就表現出驚人的穩定性,聯邦議會的平均任期長達10年。因此,瑞士聯邦委員會也被認為是世界上最穩定的政府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