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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拍賣有租賃合同的房子

是的,但是租賃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司法拍賣的程序是怎樣的?

1,評估價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實現被執行人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前,法院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價格進行評估。

對於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送達參與執行的當事人。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請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以組織執行當事人協商,按照評估價格向申請執行人清償被執行人的財產。

雙方未能就以物抵債達成協議的,由法院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被執行人要求其自行出售財產的,法院根據《執行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以允許,但應當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以合理價格出售,並有效控制出售價格。

3、確定和委托拍賣機構

選擇拍賣機構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和最高法院作出的、法院技術部門委托的統壹規定辦理。

4.舉行拍賣

舉行拍賣時,法院壹般應派員到場監督拍賣,並記錄拍賣情況;拍賣機構也可以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與買受人應當簽訂成交確認書,並立即付清款項和貨物,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當征得法院同意。

5.確認拍賣已結束

法院依法對拍賣結果進行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或者競買人惡意串通,造成他人損害的,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復核中未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確認拍賣結果。

簽訂房屋租賃協議有哪些註意事項?

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簽訂合同。

2、房屋的具體情況,房屋的具體位置

寫明房子的確切位置,比如某條路上的某個房間;住房面積;房屋裝修,簡述房屋墻面、門窗、地面、天花板、廚衛裝修;配備設施設備;房屋的產權和所有人,說明房屋是什麽樣的產權,所有人是誰,出租人與所有人的關系,是否受所有人委托出租房屋。

3.住房用途

房屋是否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家庭居住,或者是否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他人合住;住房是只能用來居住,還是可以做其他用途,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間

合同中有時間限制。在此期間,如無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該房屋,承租人不得放棄該房屋另租他人房屋。期限過後,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出租人。如果承租人想繼續租用該房屋,應提前告知出租人。經協商,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如果承租人想搬出,但找不到合適的新住所,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期。

5.租金及支付方式房屋租金

經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壹般有年、半年度、季度。如果壹次性支付較長時期的租金,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壹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來看,按月或按季度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房屋修繕責任出租人

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仔細檢查房屋及其內部設施,以確保日後能正常使用。

7.房屋情況發生變化時,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各種設施。

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擴建或增加。確需對房屋進行變更時,必須征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協議有些承租人將房屋出租用於自住以外的目的。

想通過轉租獲得租金收入,因為這種轉租行為影響了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轉租。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轉租收入的比例;不允許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9.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認為有必要變更上述合同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合同。

10,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時,雙方都要想到可能違反合同的情況,並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處罰方式。

我們可以知道,按照規定,有租賃合同的房屋是可以拍賣的,但是租賃合同仍然有效。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經雙方當事人和有關權利人同意,可以出售。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民事執行財產的規定第三十壹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經雙方當事人和有關權利人同意,可以出售。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賣金銀及其制品、在當地市場公開交易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貨物、季節性商品以及難以保管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