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應繳納的稅費有:
1,個人所得稅(按10%的稅率征收);
2.營業稅(向個人出租房屋的,在3%的基礎上減半征收);
3.房產稅(按稅率征收)。
出租房屋屬於租賃業務,需要符合政策,相關手續需要納稅;壹般按照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的5%至20%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稅費。
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規定如下:
1、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凡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規定租金標準的,可暫免繳納;
2.營業稅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800元以下免征;
3.在城市維護建設稅中,納稅人所在地為營業稅的7%。郊縣和城鎮納稅人按營業稅的5%征稅,其他地區稅率為1%;
4、教育費附加,按營業稅的3%計算;
5、印花稅,按租金的千分之壹貼花;
6、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應根據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手續費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去收入的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綜上所述,每個地方房屋出租的個稅起征點不壹樣,所以在租賃的時候,按照當地房屋出租的個稅起征點進行租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文件,是指:
(壹)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增值稅征收範圍,且該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是合法有效的憑證;
(二)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以出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向境外單位或個人付款,應以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收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
第二十條
納稅人無正當理由具有《條例》第七條所列明顯低價,或者沒有本細則第五條所列營業額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項目成本*(1+成本利潤率)除以(1-營業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