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出租人就同壹房屋訂立多個租賃合同,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壹)已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二)已辦理註冊手續的;(三)合同成立時間較早的。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