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利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