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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公租房會被收回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2)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的。

(5)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6個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7)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8)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9)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申請公租房需滿足哪些條件

1、不同省份之間差異較大,但是,發展水平相同的城市基本上大同小異。像北上廣深這種壹線城市,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和限價商品房,種類繁多,普通市民可以根據自身的生活環境和家庭狀況,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2、有穩定工作: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在主城區連續繳納6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4、收入也有壹定的限制: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超過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5、沒有房產。申請人和***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