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2、免稅額、應納稅額不足壹角的,免征印花稅。
3、特定憑證免稅.下列憑證,免征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委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4、特定情形免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印花稅:
(1)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2)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於生活居住的,暫免貼花;用於生產經營的,按規定貼花;
(3)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
(4)對企業車間、門市部、倉庫設置的不屬於會計核算範圍,或雖屬會計核算範圍,但不記載金額的登記簿、統計簿、臺賬等,不貼印花;
(5)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