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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沒有合同的話受法律保護麽

租房沒簽合同受法律保護,租房沒有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也是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房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1、房屋租賃合同是以房屋為租賃物的租合同,是指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關於出租人將其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並在租賃合同終止時將租用的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協議

2、《民法典》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並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並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本條的規定,體現了法律對房屋承租人利益的特殊保護。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將房屋出售的話,即使手續合法、程序健全、已辦理過戶,承租人也可以主張房屋買賣無效,並有權以同等價格購得該房屋。

三、怎樣避免租房糾紛

1、房東租客個人情況查仔細

承租房屋時,租房者對於房東的個人情況要驗查仔細。如果是房東本人出面簽約時,最好查看其房產證與身份證;如果是幫助朋友出租房屋,那麽壹定要有出租委托書、朋友的房產證、身份證或復印件;如果房產證沒有辦下來則壹定要其出具購房合同以證明其身份。

此外,對於租房時可能遇到的“二房東”問題,租房者應驗明該“二房東”在其租賃期間是否有權利將此房屋轉租並讓其出示租賃合同以及提供該房屋的相關產權證明,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2、承租房屋家電家具清點好

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時壹定要清點好房屋內部設施如家電、家具等,並檢查家電的正常運作情況,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後壹壹列入清單內。最好註明如果出現故障時維修費用由誰來承擔,也好免除租房者在使用房屋過程中,家用電器等發生故障需維修時與房主產生矛盾,責任劃分不清。

3、認真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租房者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壹定要看清楚合同上面所規定的條款,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租賃用途、租賃期限、修繕責任、變更與解除合同、簽訂轉租、違約責任等條款,租賃雙方要協商壹致,以免在日後租房過程中產生爭執,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二十壹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壹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