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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龍口市加強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相關事項通告(2月13日)

龍口市公安局發布通告

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斷病毒傳播途徑,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按照山東省重大突發公***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期間屬地管理的原則,現就進壹步加強龍口市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壹、凡來返龍口市的非龍口市戶籍流動人員,根據《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應當在到達居住地24小時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主動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登記。

二、出租房房主及房屋中介機構有房屋出租給流動人口的,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4小時內到居住地派出所登記備案,並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並主動申報出租房屋內的承租人信息。

三、用工單位招錄使用非龍口市戶籍人員或接收外地返龍員工時,按照《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應自到達之日24小時內將用工人員信息報告公安機關。

四、按照山東省重大突發公***衛生事件I級響應機制屬地管理原則,所有來龍口市的流動人口,必須第壹時間主動向所在單位和屬地社區居委會登記報告。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出租誰負責”原則,用工單位和出租房主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體溫監測和登記報告工作。流動人口在出租房內實行居家隔離措施的,嚴禁擅自離開出租房,若承租人不聽勸阻執意離開的,出租房房主知悉後應及時向所屬社區居委會報告。

五、流動人口出現發熱、咳嗽等癥狀或與確診、疑似病例及與疫情較重地區人員有密切接觸的,必須1小時內向所在單位、社區居委會報告,或直接聯系所在轄區指定醫院發熱門診就診。如果當事人需要集中隔離的必須接受隔離,拒絕隔離或擅自脫離隔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

六、經群眾舉報或公安機關排查發現,用人單位、出租房房主、物業服務公司或中介機構未履行相關責任的,公安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九、十條、《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流動人口本人或出租房房主、中介機構、物業服務公司、用工單位可通過互聯網申報流動人口居住信息,關註“山東微警務”微信公眾號或登陸“山東公安居住登記平臺”,進行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出租房屋備案申報。

八、非常感謝您的支持配合,讓我們***同努力、群防群治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守護美好家園。希望廣大市民積極提供相關線索,撥打龍口市疾控中心0535—8517634或110舉報。

龍口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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