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出租人按合同約定維修的,出租人應負責維修。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