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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竈臺損壞誰的責任

如果是由於租賃物本身的問題而損壞的,而非承租人的原因導致的,是屬於出租人的責任,由出租人進行維修,租客是不用承擔起其責任的。如果是因為承租人使用不當而造成租賃物損壞的,則由承租人承擔相應責任,向出租人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壹、租房合同違約怎麽賠償

1、發生壹方違約後、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時,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於”實際發生的損失,守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違約方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減少違約金。房屋租賃違約金也是如此。

2、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後,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

3、沒有規定房屋租賃違約金的標準,都是房屋租賃雙方自行約定違約金的數量,雙方認可就可以。約定的違約金高請求減少時;必須是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也就是懸殊,比如實際損失只有壹百元,但約定的違約金卻有幾千元。如果算“過分高於”,是法官的自由裁量範圍。

4、壹般認為,現行法律所確立的違約金制度是不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制度,而屬於賠償性違約金制度。即使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於實際損失,也不能改變這種基本屬性。關於當事人是否可以約定單純的懲罰性違約金,合同法未作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此種約定並非無效,但其性質仍屬違約的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七百壹十壹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