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出租房屋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承租人需要繼續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協議期滿前三個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不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協議期滿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
如果租房協議還沒到期,因為租房協議在前面,房產過戶手續在後面,租客是不會走的。當然不會接受報警;
租賃協議到期,承租人仍拒不離開,且承租人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出租屋管理條例》的,可持房產證、過戶手續和租賃協議報警,警方可予以解決。如果解決不到位,可以由上述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租賃協議到期,但有附加條款,如租賃到期後承租人優先選擇“續租”字樣,業主未提前三個月告知承租人要出租房屋,業主仍處於被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