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新就業職工結婚後,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1、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年滿18周歲;在當地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或累計繳納社會保險費2年以上;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個人或者2、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主城區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其他無力通過市場來解決住房問題的群體:戶籍所在地和辦公所在地不在同壹地方的企事業單位職工,在配租公***租賃住房時可參照外來務工人員的條件執行,住房面積按照辦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積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