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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對出租房屋的管理範圍

壹、我市範圍內單位和個人所有用於他人居住或經營的出租房屋(旅館業除外),房屋出租人應及時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備,必須如實登記並向轄區派出所備案承租人員身份信息,與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告相關情況。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條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