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出租人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房屋停止租賃的,出租人應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告相關情況。
法律依據: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範,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租賃房屋,是指旅館業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和單位所有出租用於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條公安機關對租賃房屋實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第四條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治安保衛委員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的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