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擅自住在商家肯定是違法的。
自從樓上主人林把房間租給壹家公司做辦公場所後,整天人來人往的吵鬧聲,再加上精神衰弱,賈大爺後來的生活完全被打亂了。無奈之下,賈大爺將林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排除妨礙。但林辯稱,自己的房子,自己有權決定使用,別人無權幹涉。最終,法院經過審理,支持了賈大爺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在如何確定利害關系人範圍的問題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原則上將利害關系人的範圍界定為在本建築物內,基本有效涵蓋了對房屋改為營業行為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案例二:
只有部分業主同意。
王女士將住宅房屋租給了壹家串串香餐館。馬先生作為串串香餐廳隔壁壹樓的業主,將王女士起訴至法院,稱因其長期住在嗆人的火鍋裏,且餐廳午夜停止營業,噪音汙染嚴重。王女士未經本人同意,將小區住宅改為商品房,嚴重影響了整個小區業主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