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二條。
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居民身份證的領取、換領和補領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六條
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壹制作和發放。
居民身份證有兩個功能:視覺讀取和機器讀取。目測和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對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異地辦理身份證的流程是怎樣的?
1.異地補辦身份證,首先需要所在城市的居住證。如果沒有居住證,需要居住地的房產證或者購房合同復印件。租房的話,需要租賃協議。
2,然後戶口本原件,可以在當地派出所辦理居住證;
3.異地補領身份證期間需要出行、停留的,必須辦理臨時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有效期為3個月。3個月內,臨時身份證與普通身份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異地派出所補辦身份證時,除了居住證,還要有單頁原件和戶口本復印件。準備好了就要去當地派出所領取免冠正面照片,完成後還會有新身份證的收據,方便我在領取身份證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