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四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循序漸進”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和退出制度,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分配和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條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具體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