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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相關政策,知道的請詳細講解。

天津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認定

沒有獲得“三種補貼”資格的家庭如何獲得資格?

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住房等情況按照以下原則審核確定:

申請戶口的身份證明。申請家庭戶口以戶口簿上的記載為準,按照具有天津市六區和環城四區的非農業家庭戶口(含因就業落戶天津的單位和城鎮集體戶口)確定。

申請家庭人口鑒定。申請人家庭人口由申請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決定。父母已登記的申請人也可被認定為家庭人口。申請家庭人數以2010 12 31之前的戶口本為準。

因結婚新增人員、新出生人員、在外地支援建設回津定居的退(職)休人員、退役現役人員、在外地上學的畢業生、離婚人員、知青及其子女、刑滿釋放人員遷入申請人戶籍,或按政策在津定居的,不受落戶時限限制。

申請家庭收入認定。申請家庭收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民政部門按照《天津市申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對暫行辦法》(津政辦發〔2008〕47號)及相關規定認定。

申請家庭住房面積認定。家庭成員名下無住房的,視為無房;家庭成員名下有住房的,按照住房面積確定;家庭成員擁有兩套(廳)及以上住房,合並認定。

擁有私有住房的家庭,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為準;承租公房的,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記載的使用面積(即出租面積加陽臺面積)乘以相應系數計算現住房面積。高層、多層成套住宅系數為1.3;平房和不完整住房的系數為1.15。

申請出售或置換原家庭住房,且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住房。現住房面積按已出售或置換的核定住房面積計算;房屋出售或置換超過三年的,不承認已出售或置換房屋的面積。

對原家庭房屋拆遷實行貨幣安置,且家庭成員名下無其他住房的,現住房面積按照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面積計算;房屋拆遷超過三年的,被拆遷房屋面積不予認可。

離婚人士的住房根據法院判決或離婚協議和業績結果確定。離婚須滿壹年以上(以判決或調解之日為準)方可申請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