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批準。為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建設用地,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農地辦宅基地有什麽手續?
農業用地辦宅基地的程序是:
1、農村村民建住宅,先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對申請建房戶在醒目位置進行張榜公示超過15個工作日;
3、國土資源管理辦公室和鎮社會事務辦公室到實地考察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
4.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符合壹戶壹基層條件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占用農用地的按規定報市政府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5.宅基地審批後,國土所、鎮社會事務辦到實地進行宅基地審批,發放選址意見書、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6、村民建房完成後,國土資源要實地檢查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