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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政體

《瑞士政體》

國家元首:

聯邦委員會主席為瑞士的國家元首,由7名聯邦委員每年輪任,任期壹年,不得連任,壹般由上年副主席升任。

憲法:

瑞士先後有過三部憲法。第壹部憲法制訂於1789年,第二部憲法產生於1815年8月,其正式名稱為“瑞士二十二州聯邦條約”。上述兩部憲法限於當時的歷史條件,都很不完善。瑞士現行的聯邦憲法是1848年9月12日由聯邦“參政會”通過的,1874年曾進行過壹次全面修改,在軍事與法制方面進壹步加強了中央集權。1891年又將“公民倡議權”列入憲法,1947年補充了保護經濟的憲法條款。1967年,聯邦議會根據國內外形勢的變化,決定對憲法再次進行全面修改。翌年,成立了以前外交部長瓦倫為首的、由40名專家組成的工作委員會負責此項工作。近年來,議會雖曾壹再提及此事,但新憲法草案至今仍未提交議會討論。

現行瑞士聯邦憲法規定瑞士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聯邦制國家,各州為“主權州”,是獨立的政治實體。每個州都有自己的議會、政府和州旗。在聯邦憲法範圍內,各個州可制定本州的憲法,但聯邦的全國性立法對各州均有效。各州憲法均需服從聯邦憲法,聯邦有權監督執行。

聯邦立法範圍:國際條約、戰爭與和平、對外關系、海關、武器管理、貨幣、郵電和輿論工具(廣播、電視和報刊等)、鐵路、航空、水運、原子能、國防(州參與執行)、度量衡、汽車和腳踏車、民法與商法、刑法、戶籍登記、養老與孤寡保險、失業保險、動物保護、人與自然的保護等。

聯邦與州***同立法範圍:鼓勵建房、領土整治、修築小路、公路與橋梁、水力開發利用、狩獵和漁業、酒精專賣、疾病與事故保險、工商業、防治傳染病、外籍人入境與居留、外國人入籍、農業、捐稅、公立學校、自然與風景保護等。

州立法範圍:宗教、警察(聯邦警察除外)、社會救濟、堤壩和森林的治安保衛。

市鎮是最低的政治實體。州有關市鎮的立法中規定,市鎮在管理本地的公立學校、公***救濟、水電與煤氣的供應、道路、橋梁、地方警察、公***交通運輸、醫療衛生等方面均享有主權。

聯邦議會:

瑞士實行兩院制。聯邦議會(CONSEIL NATIONAL)由具有同等權力的聯邦院和國民院組成,是聯邦的立法機構。

聯邦院由46名議員組成,憲法規定每個州選派2名議員,每個半州選派l名議員,與各州人口的多少無關。他們在議會中代表各州的利益。聯邦院議員產生的辦法和任期各州不盡壹致。大多數由直接選舉產生,納沙泰爾州則由州議會選舉。格拉魯斯、格勞賓登和下瓦爾登三州每三年改選壹次;其他州則每四年改選壹次。聯邦官員(聯邦委員除外)可被選為聯邦院議員。

憲法規定,國民院由200名議員組成,議員的數額根據各州人口按比例確定,每州組成壹個選區。年滿20歲的男女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大體每3萬人可選壹名,居民不足此數的州也有權至少選出壹名議員。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但聯邦院議員和聯邦官員不得兼任國民院議員。選舉時間通常是在議會任期屆滿那壹年10月份的最後壹個星期日。國民院議員由公民普選產生,但選舉方式各州不完全壹樣。有些州(烏裏、上瓦爾登、下瓦爾登、內阿本策爾、外阿本策爾和格勞賓登)實行“多數選舉制”,即某個黨的選票如超過規定的比例數,則該黨可占有分配給該州的全部國民院議席。其他州則基本實行“比例選舉制”,即根據各黨所獲選票數來分配議席。

議會兩院分別選舉本院的議長和副議長各1人,任期1年,不得連任。壹般都推選副議長輪換任議長,再選出新的副議長。

議會兩院每年的春夏秋冬四季,即三月、六月、十月和十二月的第壹個星期分別同時召開會議,歷時三周。如有四分之壹的議員或5個州提出要求,或聯邦委員會提議,可召開臨時特別會議。兩院均需絕對多數議員與會,方可有效地審理提案。議會的會議向公眾開放,設有記者席和聽眾席,外交使團人員可出席旁聽。瑞士和外國的新聞機構大都在聯邦大廈派有常駐記者。

聯邦議會每季會議前,聯邦委員會(全體或部分)都要同聯邦議會各議會黨團主席壹起,就當前的壹些重大問題進行討論,以期協調立場。議會討論的問題壹般由聯邦委員會和議會的各個常設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提出,通常是兩院議長商定由兩院之壹先行審議,然後將審議結果交另壹院討論,遇有分歧則各自重新審議,再分別通過。

如其中壹院最終否決,則議案無效。若兩院達成壹致意見,而在規定的三個月內沒有被對此提出異議而發起的公民投票所否決,法律或決定則開始生效。議會固然行使通過或否決法令和政策的權力,但無最終決定權,議會通過的法案有可能被公民投票所否決。

議會兩院在國民院議長主持下,每年至少舉行壹次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選舉聯邦委員、聯邦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聯邦辦公廳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聯邦法院、聯邦保險法院和高等軍事法院的組成人員;審議法案(立法)、制定聯邦預算,通過決算、行使特赦權和審理聯邦機構權限爭執;議會有權宣布戰爭或媾和,戰時可選舉壹名將軍任總司令,統帥全軍。但全面或部分修改憲法、通過與憲法有關的法令,以及簽訂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國際條約或加入國際組織等重大問題,兩院通過後尚需交付全國公民投票表決。議員有權向聯邦政府提出個人倡議、質詢、請願、緊急提案等,政府必須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

聯邦兩院選舉產生各自的常設委員會,任期4年。

國民院的常設委員會有:財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專門負責對政府工作的監督)、請願書和州憲法審查委員會、外交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科研委員會、軍事委員會、公***衛生和環保委員會、交通與運輸委員會、社會保險委員會、能源委員會和建設小組。

聯邦院的常設委員會有:州憲法監督和選舉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請願書委員會、外貿委員會、酒精(專賣)委員會、交通與運輸委員會、外交委員會、軍事委員會、科研委員會。

此外,議會還可為處理某些特定問題而臨時根據需要建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議會的壹切事務壹般都預先經過上述常設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討論,然後再交兩院全體會議分別進行實質性辯論,並做出決定。議會休會期間,由兩院的常設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審議法案,但無權做出決定。議會秘書長受兩院議長委托,負責處理議會日常事務。

瑞士聯邦議會從兩院議長到壹般議員都不是專職人員。他們平時從事各自的職業,開會期間按會期長短給予津貼,如因議會工作影響其收入,則可另外得到損失補貼。國民院議員的補貼由聯邦政府支付,聯邦院議員的補貼由各州負責。議員的補貼按物價上漲指數自動調節。在議會開會期間,議員享有“豁免權”。

憲法規定,在聯邦議會兩院擁有5個議席的政黨,方可組成壹個獨立的議會黨團,不足此數的可與其他政黨聯合組成壹個議會黨團。1995年10月大選後組成了以下8個議會黨團(括號內系各議會黨團在兩院的議席數):社會黨(62)、激進民主黨(61)、基督教民主黨(49)、中間民主聯盟(38)、綠黨(11)、自由聯盟(9)、瑞士社會黨(5)、獨立聯盟和人民福音黨(5)。

聯邦委員會:

憲法規定,聯邦委員會(CONSEIL FEDERAL)即聯邦政府,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在議會監督下,負責聯邦內外安全、維護國家的獨立和中立;保護聯邦在國外的權益,負責對外關系;在議會兩院享有諮詢權,對議會審議的議案和議會常設委員會準備提出的議案均可提出建議;向議會提出法律草案或法令、年度預算和決算案、作國內外形勢報告,並提出工作建議;保證各州憲法的實施和領土安全;審查各州制定的法律和法令以及各州間或各州同外國簽訂的條約,監督各州有關部門的工作;領導和協調聯邦各部的工作;戰時對軍隊發布動員令。

聯邦委員會具體管轄範圍包括外交、國防、財政、金融、貨幣、司法警察、海關、鐵路、郵電、能源、環境保護、衛生、領土規劃、全國性公***工程、疾病和事故保險、養老與孤寡保險、勞動和失業保險、保護租房者和消費者、監督物價等。此外,蘇黎世聯邦高等工學院和洛桑聯邦高等工學院、職業教育、外籍人在瑞士的居留與就業、瑞士在國外僑民的管理也由聯邦負責。

聯邦委員會***7名委員,由聯邦議會兩院聯席會議選舉產生,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議會再從7名聯邦委員中選出聯邦委員會主席(即聯邦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7名聯邦委員協商決定分任聯邦7個部的部長,並按照其當選為聯邦委員的時間順序輪流擔任聯邦主席,任期壹年,不得連任。期滿後經議會冬季會議進行形式上的選舉,由聯邦委員會副主席升任,並另選新的副主席。

聯邦委員會的7名委員分任7個部的部長,實行集體領導。7名聯邦委員還分別交叉擔任另壹個部的部長代表,當某壹聯邦委員因故(如生病成外出訪問)不能主持該部工作時,則由部長代表出面代其履行職務。

聯邦委員若在任期內因故辭職,則應由該委員所屬政黨先提出繼任的候選人,並與其他執政黨協商,取得各方同意後再經議會兩院進行形式上的選舉認可。7名聯邦委員分管的部門壹旦協商確定後,在本屆任期內壹般都較穩定,即使在換屆時變動也不頻繁。若出現中途辭職而使某部部長職位暫時空缺,在補選新的聯邦委員前,當選時間較早的聯邦委員有權優先選任這壹空缺的部長職務,雖仍需議會選舉確認,但僅僅是履行法律手續。

聯邦主席對外代表國家,派遣駐外使節和從事諸如接受國書等外交禮儀方面的活動,對內則負責主持聯邦委員會會議,但無裁決權。瑞士聯邦主席的職權極其有限,既沒有壹個國家元首的權限,也沒有壹個政府首腦的權限,只是履行壹些代表性的職責。瑞士真正的國家元首是由7名委員組成的聯邦委員會這個整體。聯邦主席壹般不出國訪問。如有必要,也只是以其所任部長的身份出現。外國國家元首到瑞士進行國事訪問時,則由7名聯邦委員集體出面接待。

聯邦委員會7名委員相互協調,實行集體領導,委員的權力是平等的。聯邦政府每周舉行壹次例會,集體討論決定其職權之內的重要事情。每個聯邦委員雖分別擔任某個部的部長,但無權對本部的重大問題單獨做出決定,而必須通過聯邦委員會指定的三人小組研究,再交聯邦委員會討論,經多數(至少4名委員)同意方能生效。

聯邦委員會現設有外經、經濟政策、財政、外交、軍事、科研問題、農業、交通運輸、領土整治、能源、聯邦與各州任務分配、輿論工具和地區政策等13個三人組。三人小組的成員均系聯邦委員,每小組設主席1人。每個聯邦委員分別參加與本部有關的3—9個小組的工作。

按照憲法規定,瑞士議會選舉7名聯邦委員時任何壹個州均不得同時有兩名聯邦委員(關於聯邦委員所屬州的含義,過去壹直以出生地論,1987年改為以本人從事職業和政治話動的所在地為準),因為它必須考慮整個聯邦委員會的組成在語言、宗教信仰、地區和政治傾向等諸方面予以平衡。從地區上看,自1848年以來,通常都有1名聯邦委員來自瑞士最大的三個州(蘇黎世、伯爾尼和沃州),而較小的州數十年內也不壹定能有壹人出任聯邦委員。瑞士現今7名聯邦委員分別來自激進民主黨、基督教民主黨、社會黨和中間民主黨聯盟四大主要黨派。

瑞士聯邦委員的職位很穩定,只要本人不自動離職或所屬政黨不要求其辭職,就可連續任職直到法定退休年齡。聯邦議會有權否決聯邦委員會的某項措施或法案,但不存在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彈劾政府的問題,也沒有迫使某個聯邦委員辭職的可能性。聯邦委員會也從未提出過辭職,但它也無權解散議會。即使某個聯邦委員在任期內因故辭職而改選他人,政府的政策也不會隨之改變,其下屬也不會受誅連。政府的人事相當穩定,許多重要職務由專家多年連任。

在聯邦7個部中,僅外交和經濟兩部各有1名相當於常務副部長的國務秘書。聯邦7個部分別是:

聯邦外交部 機構設置:外交部長、外交國務秘書兼政治司司長、辦公廳、國務秘書處、政治司、瑞士駐國外的外交和領事代表機構、國際法司、發展和合作司

聯邦內政部 機構設置:聯邦內政部長、辦公廳、聯邦男女平等辦公室、聯邦文化局、國家水文和地質局、聯邦檔案局、瑞士氣象局、聯邦衛生局、聯邦統計局、聯邦社會保險局、聯邦科研局、聯邦科教局、聯邦軍事保險局、聯邦科技領導小組(直屬聯邦委員會)

聯邦司法警察部 機構設置:聯邦司法警察部長、辦公廳、聯邦司法局、聯邦警察局、聯邦外國人員事務局、聯邦檢查署、聯邦私人保險局、聯邦土地規劃局、聯邦測量局、難民事務所、聯邦知識產權研究所、法律調解研究所

聯邦國防、民防和體育部 機構設置:聯邦國防、民防和體育部部長、辦公廳、聯邦測繪局、最高軍事法院、體育局、民防局、總參謀部、陸軍部、空軍部、裝備部

聯邦財政部 機構設置:聯邦財政部長、辦公廳、聯邦財政事務管理局、聯邦人事局、聯邦保險事務管理局、聯邦稅務局、海關總署、聯邦酒類管理局、聯邦信息局、聯邦建築和後勤服務局、銀行委員會、聯邦財務監督局、兩院財政委員會秘書處

聯邦國民經濟部 機構設置:聯邦國民經濟部部長、經濟國務秘書兼經濟總局局長、辦公廳、物價監督局、經濟總局、勞動司、經濟促進司、世界貿易司、發展中國家及轉型國家司、壹體化辦公室(與外交部***設)、特別任務處、聯邦農業局、政策指導司、經營和特別服務司、生產總司、直接支付和農業結構總司、研究培訓及咨詢總司(下設:阿旺詩聯邦種馬場、聯邦畜產品研究所、聯邦農業生態和培植研究所、聯邦奶業研究所、聯邦水果葡萄種植及園藝研究所、聯邦植物培植研究所、聯邦農業經濟和技術研究所)、聯邦獸醫局(下設:動物健康司、肉類衛生及屠宰業司、動物保護司、國際交往司、病毒性疾病和防疫研究所)、聯邦職業培訓和技術局、聯邦國家經濟供給局、聯邦住房局、競爭委員會

聯邦交通、郵電和能源部 機構設置:聯邦交通、郵電和能源部部長、辦公廳、聯邦交通局、聯邦民航局、聯邦水利經濟局、聯邦能源局、聯邦公路局、聯邦通訊局、聯邦環境森林和風景局

政 黨:

瑞士是壹個多黨制國家,大小政黨***有 30多個,主要有社會黨(在德語區則稱社會民主黨)、激進民主黨(簡稱激進黨,在德語區則稱自由民主黨)、基督教民主黨(簡稱基民黨)、中間民主聯盟(在德語區則稱瑞士人民黨)、綠黨、民主自由聯盟(又稱自由黨)、獨立者聯盟、瑞士勞動黨等。現今,前四大政黨在議會中占據70%以上的席位,即:在200名國民議員中分別占57、44、34、31個席位;在46名聯邦院議員中分別占5、17、15、7個席位。從1959年起,均由這四個政黨聯合執政。在由7人組成的聯邦政府中,激進民主黨、基督教民主黨、社會黨各有2名聯邦委員,中間民主黨聯盟有1名聯邦委員。瑞士政局多年來壹直相當穩定,因反對黨均勢單力薄,不足以左右政府的政策,有利於保持其政策的連續性。

社會團體:

工會聯合會

瑞士農民聯合會

瑞士工商聯合會

瑞士婦女組織

瑞士青年組織聯合會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直接民主:

瑞士實行著壹套不同於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主制度,就是以“公民表決”和“人民倡議”為表現形式的直接民主。這是瑞士政體除聯邦制之外的又壹特征,即瑞士公民通過對國家在內政和外交方面的壹些重大事情行使表決權和倡議權來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早在1874年,這種直接民主就被載入了聯邦憲法。

(1)公民表決,亦稱公民投票。此議案由政府或議會提出。根據聯邦憲法規定,凡全面或部分修改憲法和通過與憲法有關的法令,以及簽訂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國際條約或加入國際組織,都需經全國公民投票,由公民和各州的雙重多數通過方能生效。

(2)人民倡議。此議案由人民提出,即政黨、團體或公民如要求修憲,在聯邦憲法中增加新的條款,或提出新的憲法文本,可發起全國性的人民倡議。從倡議發起之日開始,18個月內若征得10萬人簽名,則可向聯邦辦公廳遞交人民倡議,聯邦政府有義務受理提案,並在壹年之內提交議會,議會決定後,或按原提案或同時提出對案,交付全國公民表決,需經選民和各州雙重多數同意後才能通過。

若對聯邦法令或議會決議有異議,在90天之內組織到5萬人簽名,或8個州聯名,即可要求舉行公民表決。瑞士修改憲法,正醞釀提高人民倡議的法定簽名人數。

聯邦憲法還規定,在戰爭期間,聯邦政府有全權,所有法令可不經公民表決。和平時期,如遇緊急情況,聯邦政府也可以緊急法令為名,不交付公民表決。但這類法令有效期僅壹年。壹年後如被公民投票表決否定,法令則不再有效。通常情況下,聯邦範圍內每年要舉行4次公民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