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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東市職工租房住,自己負擔的取暖費單位給報銷嗎?

壹、機關事業單位享受統壹供暖的職工個人取暖費報銷按本規定執行。

二、職工個人住房取暖費原則上由住戶中為主的男職工報銷,雙職工的由房屋產權人所在單位報銷。非個人產權住房或產權人死亡的,具體按下列規定程序報銷:

1. 屬單位分配住房的,經單位同意,由分房單位報銷;

2. 住戶中只有壹名職工的,由該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3. 住戶中有兩名以上職工的,由為主的壹名男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4. 無男職工或男方失業的(憑失業證)及軍人家屬,由為主的壹名女職工所在單位報銷。

三、離、退休人員取暖費由離、退休前所在單位報銷。

四、傷亡職工戶家中無其他職工的,由發給家屬和子女撫恤金或生活補助費的單位繳納至子女成年為止。

五、職工擁有兩處以上住宅的,單位只承擔壹處住宅的取暖費。

六、個體工商業戶和私營企業主視為從業(在職)人員。

七、職工取暖費報銷限額按以往管委會規定執行,超額面積自行負擔。其中:

1. 機關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含享受同級別分房待遇人員,下同)在160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2. 機關副局級領導幹部和經區黨工委批準進入局級以上領導班子的開發區正處級幹部在120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3. 機關正處級幹部在110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4. 機關其他幹部職工在95平方米內據實報銷;

5.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按職務在上述相應限額標準內報銷,其他幹部職工按95平方米限額報銷。八、由管委會辦公室、房產管理部門、社會事業管理局等單位管理的職工周轉性住宅取暖費,由管理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