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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違反租賃合同該由誰負責?

違反租賃合同的,由違約方承擔。出租人的違約責任包括未按約定交付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未達到或維持合同要求、侵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包括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不正當使用租賃房屋、擅自轉租、轉借、出租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708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722條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