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幹規定》
第四條
戶籍遷入以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存量置換為原則,實行年度計劃安排、準入條件和審批入戶相結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條
本條第壹款第(五)、(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戶籍須落在所屬學校或單位的集體戶,不可進行市內遷移,不可申請夫妻投靠、老人投靠遷戶,完成在深學業或工作後須將戶口及時遷出深圳。第(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子女投靠遷戶,其戶口遷出時須將其尚未成年的隨遷子女壹並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