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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押三付壹,不租了,押金能要回來嗎?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糾紛的實踐,如果屬於擁有房屋租賃中的押金返還請求權,通常是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並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後的余額。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終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與物品損壞的情形,房東仍然不予退還押金,與房東協商還不能解決,可以請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派出所協調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合同中有約定,自然應依合同上約定。鑒於押金引起的糾紛,建議租賃雙方在租房合同中加入押金條款。但如果未在合同中載明,就應該依照壹般通行的習慣。押金既然是擔保房屋的完整返還,就應該在房客返還房屋的同時由房東返還給房客。但因為押租金亦擔保房屋的完整性,因此如果在房屋的正常使用之外房客有破壞房屋的情形之下,房東對房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可由押金中扣抵。 押金怎麽交付? 押金也擔保房租的按時繳付,如果房客遲付租金,雖是否可從押金中扣繳仍有許多不同意見,但因土地法關於房屋租賃有所謂的超出相當於二個月租金部份的擔保金可抵銷租金,且民法及土地法都規定須遲付達二個月以上租金時才可以終止租約,所以似乎法律已默許了押租金作為擔保房租按時繳付的容許性,因此大部分的租賃合同都會約定房客遲付房租時可從押租金中扣除。

綜上所述,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糾紛的實踐,如果屬於擁有房屋租賃中的押金返還請求權,通常是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基於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