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註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1)離婚或退休;
(二)農業戶口職工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
(三)到國外、港、澳、臺定居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壹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
(六)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其所在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
(七)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存儲戶滿兩年或者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的;
(八)在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