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租房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證》達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臨時居住證》年限可合並計算)且在本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達到1年以上;
2、與本市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
3、在本區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放寬到20平方米,住房面積的計算標準,按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4、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公租房申請註意事項
1、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接到家庭申請材料2個月內,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完成家庭資格復核工作,並依下列情況做出處理決定,書面告知公***租賃住房產權單位。
2、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家庭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期滿前3個月向公***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提出續租申請,產權單位收齊相關申請材料後,報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請戶籍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復核。
3、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但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他處住房的,可申請繼續承租住房,經市或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批準後,應按同區域同類型住房的
4、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屆時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他處有住房的,應退出公***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準交納房屋租金。承租家庭仍符合屆時公***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公***租賃住房。
5、產權單位在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書面意見後,在1個月內完成與承租家庭續租,或收回承租的公***租賃住房。
6、產權單位無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續租的,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調配其他房屋給承租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