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規定: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納稅人主要工作城市無住房,但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賃住房發生的租賃費用,可按以下標準扣除:
租賃房屋位於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654.38+0.44萬元(每月654.38+0.200元);
除上述城市外,市轄區戶籍人口654.38+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654.38+0.2萬元(每月654.38+0.000元)。
其他戶籍人口不足1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解讀:我們可以看到,這個扣除標準涵蓋了所在地方的平均租金,相當合理,對租房群體給予了極大的照顧。這種扣除是基於固定金額而不是發票,因為現在租賃市場上很少開具發票,所以如果使用發票,會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很可能部分納稅人將無法享受這壹政策,所以這種扣除是基於租賃合同。總的來說還是很親民,貼近民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