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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加強居住房屋租賃管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秩序和公***安全,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記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房屋的租賃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後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不包括旅館業客房、學校和企業的自建宿舍及公***租賃住房

前款所稱的出租,是指出租人將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並由承租人支付或者變相支付租金的行為。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組織領導,整合人口綜合信息、房屋租賃等各類行政管理和公***服務信息資源,納入統壹的政務服務信息平臺,實現政務信息***享利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機構,將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中人員的登記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的房屋使用安全、租賃合同備案、房地產經紀、物業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利用居住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非法占用集體土地建設居住房屋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除本條第六款外的居住房屋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行為。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依法查處位於鄉、村莊規劃區內的居住房屋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交通、水利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居住房屋違反交通、水利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電力、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居住房屋的電力、燃氣的供應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聯合辦公、聯合執法制度。

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安全監督、城管執法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網格化管理工作,設置網格工作事項清單,明確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分工、信息收集報送、處置流程時限以及監管邊界界定等事項。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考核和監督制度,創新監督檢查方式,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範履行職責。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以及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人民政府設立12345政務服務熱線,統壹受理舉報投訴,並按職責劃分移交相關職能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按照有關規定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反饋,並為舉報人保密。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促進社會公眾參與居住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第八條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並落實居住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常態化、網格化管理制度,建立居住房屋基本信息的排查、收集和報送制度,協調處理居住房屋租賃糾紛,組織排查居住房屋租賃中的各種安全隱患。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整合有關職能部門在基層的辦事機構以及各類協助管理人員等輔助人力資源,開展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相關工作。第九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房地產經紀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配合有關職能部門以及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居住房屋租賃管理的相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社區或者本村實際情況,組織制定居住房屋租賃的管理公約或者將相關內容納入社區公約、村規民約,對居住房屋出租實行自治管理。

業主委員會經業主大會同意後,可以將房屋租賃管理相關規定納入小區管理規約,並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具體實施。物業服務企業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職能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