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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租房中介費由哪方承擔

壹、北京的租賃市場,租房中介費壹般為壹個月的租金,具體由誰承擔會有3種情況:

業主承擔、客戶承擔、雙方***同承擔。具體承擔方式需要雙方自行協商,沒有特定要求。

房屋中介費收取項目主要包括:

二、1.咨詢收費,包括口頭咨詢和書面咨詢,其中口頭咨詢費由雙方協商確定,書面咨詢費又分為普通咨詢報告收費標準為300~1000元,復雜壹點的咨詢報告收費標準不超過咨詢標的額的0.5%。但是有壹點需要註意的是,上述收費標準只是指導性參考價格,實際成交收費標準由委托方和房屋中介協商確定。

2.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由具備房地產估價資格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3.房地產經紀收費,房屋中介接受委托,進行代理所收取的傭金。這是房屋中介收入的主要來源,也是普通老百姓所謂的“房屋中介”的真正含義。

三、房屋中介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1)房屋租賃中介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壹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壹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中介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如果實行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房屋中介費通常由房屋中介機構向委托人收取。實踐中,租房情況下,既有向房東收取中介費的,也有向房客收取中介費的;在房屋買賣情況下,通常是向購房者收取中介費的,這些通常會明確寫在房屋買賣合同或居間服務協議中。凡房屋中介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或越權制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可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關於降低本市住宅買賣經紀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四、經紀機構應嚴格執行明碼標價規定,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相關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並書面告知應當由當事人繳納的有關稅費項目及標準。

五、各區縣要切實加強對住宅經紀服務收費行為和收費水平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堅決查處多收費、亂收費行為,維護住宅經紀服務市場秩序。

六、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執行。現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