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壹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同居住壹年以上;
(5)沒有其他住房。
公房承租人變更的類型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與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協商壹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之壹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2、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其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經協商壹致,要求將承租戶名變更為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之壹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壹致的,由出租人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同居住人中確定承租人,租賃戶名變更後,原承租人的***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3、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公租房變更承租人準備材料有哪些
1、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圖章;
2、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3、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4、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註銷證明;
5、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6、過戶申請書。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公房承租人變更條件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公***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回公***租賃住房:
(壹)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